1、被投诉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签订合同(1)口头承诺与合同严重不符被投诉方在售前多次明确承诺:“车辆落地价12.5万元包含所有费用(裸车费、购置税、保险、上牌费等)”,且以“分期不影响落地价、前两年利息返还”的说辞误导我同意贷款购车。但在实际履行中,被投诉方以“落地价不包含贷款利息”为由,要求本人额外支付购置税(致使落地款项增加约0.8万元),导致实际购车总费用达13.3万元,超出承诺的12.5万元落地价。关键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被投诉方销售人员承诺“落地价包含购置税等所有费用”)。(2)合同条款模糊,故意隐瞒关键信息合同中仅载明“指导价12.99万元、现金优惠1.25万元、成交价11.74万元”,不以承诺的“落地价”为核心内容,未对“落地价”进行任何说明,未分项明示购置税、保险、上牌费等费用。且合同并未明确“贷款利息需另行承担”。被投诉方利用“落地价”概念的模糊性,诱导本人误以为所有费用已包含,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的“虚假宣传”。每次找销售要合同都是遮遮掩掩,扭扭捏捏,不是不给原件,就是不愿意盖章。至今都没有一份正式的购车合同给我。2、违规转嫁费用,间接提高购车成本(1)以“利息返还”为名,变相提高落地价被投诉方要我在12.5万落地价外另缴购置税,否认了先前明确的12.5万落地价包含购置税的承诺;通过无书面贷款合同的“信用贷”将该费用转嫁至贷款中,也直接否认了其利息返还补贴优惠的承诺,诱导本人贷款的同时也导致本人实际承担利息损失,以“落地价不包含利息”为名变相提高落地价。贷款无书面合同,销售方也未尽到提示义务,违反《商业银行法》第37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2)利息返还实为欺骗手段被投诉方返还前两年利息8000元,本是用来抵扣利息的,但该款项通过分期操作变为要求本人多付购车款项(0.8万元),本质是将本应包含的费用通过诱导我去贷款变相收取,试图以贷款返息的形式来混淆12.5万元落地价这个事实。3、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1)未分项列明落地价构成(违反第14条);(2)以贷款优惠为名诱导捆绑贷款并隐瞒真实费用(违反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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