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4月3日在洛阳门店支付5000元作为风云T9车型的购车订金(收据上为“订金”而非“定金”)。后因贷款审核未通过,本人于4月7日提出退还订金要求。门店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各种理由推诿,并于4月8日直接挂断电话拒绝沟通。对该门店服务失去信心。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若未明确告知“订金不退”且无书面约定,应全额退还。 2.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消费者按约定条件提出退订,经营者应在15日内退款。 3.“订金”在我国法律中属预付款性质,无担保效力,非消费者主观违约时应予返还。诉求:要求门店于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5000元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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