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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精灵#5承诺提供充电桩服务一直未兑现

投诉编号:【1351143】 投诉时间:2025-02-15 12:03 投诉品牌:smart 投诉车系:smart精灵#5 投诉车型:2024款 超长续航奇旅 豪华版

2025年1月21日晚,本人及家属在参加完江苏所属smart汽车盐城展厅(以下简称4s店)销售人员组织的试驾活动后,表示需要多对比其他车型再做购车决定,4s店周姓销售人员及张姓主管为促使我们购车,表示如果我们能够在当晚订车,将免费赠送我们一台smart原厂充电桩(smart官方商城价格5800元),并为我们免费提供代办贷款、保险,以及协助补贴申请等多项服务,在周姓销售人员及张姓主管的多方劝说下,我们同意订车,当场签署《汽车销售协议》(附件一),后面我们支付定金、尾款,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完成贷款、保险事项办理,并顺利提车。2月5日,本人在多方对比下,认为所投汽车保险保费过高,于是向保险人中国人保咨询退保事宜,中国人保工作人员同意退保商业险,并积极配合完成退保流程。随后,本人即接到4s店周姓销售人员电话及微信,态度强硬的通知本人,因为本人退保,导致销售人员拿不到保险公司的回扣,所以他们决定不再履行《汽车销售协议》,不会再按照承诺赠送smart原厂充电桩(附件二)。本人认为不合理,向smart汽车400电话投诉,随后4s店工作人员周洋联系本人,声称因为本人退保,导致他们损失一千余元的回扣,不能再兑现赠送smart原厂充电桩的承诺,但是可以让本人到他们公司贴车窗膜,他们给一定的优惠,本人认为这样的优惠与赠送smart原厂充电桩相比差距过大,无法接受。2月14日晚,在本人向smart汽车400客服电话询问投诉处理进展时,客服人员答复smart汽车厂家支持4s店的决定,不再兑现赠送smart原厂充电桩的承诺。本人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购买保险是自愿行为,4s店无权强制本人在店里购买保险。4s店可以提供购买保险的服务,但并不意味着本人必须在4s店购买保险。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消费者享有退保的权力,实际上保险人中国人保也同意并积极配合退保,且《汽车销售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必须通过4S店购买保险”,也未约定“不得退保”,因此退保属于本人合法权利,不构成违约。3.《汽车销售协议》中明确赠送smart原厂充电桩,关联的是购车行为,并未约定与保险购买挂钩,因此4S店无权因本人退保而取消赠品,否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本人诉求: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4s店故意不履行赠品承诺,本人主张三倍赔偿,即5800元×3=17400元。2.维权过程耗费本人大量精力,4s店负责人员应当郑重向本人道歉。3.4s店必须承诺在后续的服务中不能因此事区别对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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