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2024年11月15日与4S店签订比亚迪2025款汉DMI购车合同,并于2024年11月19日支付175800元购车款,店方通知于2024年11月30日交车。但11月30日,店方销售员突然通知,我们的新车前挡风玻璃损坏了,无法正常交车了。12月2日,购车人电话联系店方人员。店员称,前挡风玻璃是因仓库屋顶掉落物砸到损坏,并帮车主联系到该公司销售员。12月2日和6日,双方沟通两次,店内严主管称,经销商给出解决方案有两条:1、在厦门比亚迪直营店更换原厂玻璃;2、赔偿等同于玻璃价及维修费的同等价值的保养。购车人不同意该方案,因为是新车受到损坏,购车人提出退车换车要求,店方严主管不同意购车人要求。购车人从能尽早接到车,尽快投入使用方面考虑,购车人提出如下解决方案:1、在厦门比亚迪直营店更换原厂玻璃;2、针对新车维修所造成的车损(新车贬值)折价赔偿5000元现金;3、按照购车合同第7条违约责任第一款向乙方(即购车人)支付逾期交车违约金。店方严主管称请示公司后给答复。自12月6日之后,店方一直未与购车人联系,等候期间店方不维修车辆也不给与购车人交车。12月11日,购车人迫于无奈,投诉至厦门12315平台;12月13日,购车人向比亚迪厂家投诉。12月16日下午,店方销售员联系购车人,称店方赔偿方案仍是原方案。购车人为解决问题,希望尽早把车接到投入使用,将原要求方案中第2条的因新车维修导致的新车贬值部分赔偿5000元现金改为3000元加油卡。双方沟通后,店方严主管要求降低该项赔偿款数额。购车人为尽快解决问题,把该项赔偿款降为2000元加油卡。16日下午4:30,店方严主管回复,店方提出如下方案:1、在厦门比亚迪直营店更换原厂玻璃;2、赔偿2000元加油卡;3、更换玻璃维修时间为8天;4、对于购车合同中逾期交车产生的违约金,店方不予接受。沟通后,购车人提出如下诉求:1、同意更换原厂玻璃;2、同意因新车维修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按2000元加油卡赔偿,在交车时同时交付;3、要求店方按照购车合同条款向购车人支付从通知交车之日起至实际交车日止的逾期交车损失违约金。12月17日,店方严主管来电,表示可以先向比亚迪厂家进配件进行车辆维修,但对逾期交车不认可,让购车人爱怎么投诉随便去投诉,说购车人如果提逾期交车违约金的事,那就不给进配件不修车。购车人迫于店方压力及想尽早能接到新车,就同意了维修方案。但12月17日下午,店方严主管再次来电,称因购车人维权投诉,他将停止进配件,等维权结束再处理。因为店方逃避责任,不解决问题,一直拖延修车及交车,导致购车人损失持续加大。现购车人提出以下诉求:1、要求店方尽快完好交车,同意更换原厂配件,并对全车进行检验,使车况达到新车交车条件;2、针对新车就维修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要求赔偿5000元现金。3、按照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第7条违约责任第一款,因店方逾期交车,向购车人支付每日车款万分之五的逾期交车违约金。4、投诉店方相关人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具体包括:(1).对购车人提出的正常索赔方案不予理睬,逃避、搁置问题,一直不予修车及交车,导致购车人损失持续扩大;(2)践踏消费者权益,以不进配件不交车为恐吓、要挟,迫使购车人接受不合理赔偿;(3)无契约精神,无视合同及社会公序良俗,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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