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在11月7号在哈弗4S购买了一辆车,当时4s销售给我承诺的是购车价格是双十一的价格,不会比这个价再低了(有聊天记录为证),并承诺官方发布客户权益都可以享受,在4s店的诱导下,本人以为这个价格就是双十一的价格,就提车了,但是双11当天4s店却降价了,价格比销售给我的价格低了将近1万,4s店辩称降价是官方降得,他给我的价格是店里的双十一优惠,跟他们无关,但双11当天4s店里的报价和官方是一致的,这种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后来给厂家客服和4S店沟通要求退还差价,但长城客服态度敷衍,且双方相互踢皮球,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毫无诚信可言,无奈之下,只好投诉。销售顾问作为4S店的员工,在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属于签约代表,因此他在与消费者就购车合同的沟通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相当于是4S店做出的意思表示,属于职务行为,而消费者对此应当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该承诺也是属于4s店的意思表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请求贵平台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并要求4S和长城厂家退还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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