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车辆与7月13日送至济宁4s店维修,7月20日修好取车发现后机盖和后杠喷漆有色差,当时指出问题。店内售后承诺进行二次喷漆,7月25日进行二次喷漆,下午四点左右二次喷漆完成,但是依然有严重色差,因一直无人处理问题,我选择报警,警察到后协调处理,4s店称车辆我可以开走,不在4s店维修,自行找汽修店维修完后开增值税发票到4s店内找他们报销,7月27日车辆在汽修店维修完,下午17点到店,店内售后人员称我们开的增值税发票是普通发票,一个点的税,他们不认可,要求我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必须要求开13个税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告知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税点是3,4s店内售后人员表示不认可,只认可13个点的增值税发票,因车是4s店造成的问题,我们自己花钱修车,他们称出具发票报销现在又这样欺骗消费者,强制要求出具13个税点的发票,才可以报销,我不知道国家有那条明文规定13个税点以下的发票是不予报销的,而且4s店的售后人员可以如此恶劣,现只能投诉要求4s店赔付修修车费用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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