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6月8日,在南京4S店,由于受销售洗脑诱惑,在违背本人意志的情况下订车,当时我对销售说需要回家考虑,第二天再做决定,但是其人员以第二天订购不送礼品为由,诱导我支付预付款,其实送的礼品是每天都送,再者,销售承诺如果我在其他家遇到更便宜的价格,可以支持退款,现在不认可,而且店内强制购买保险,5000元预付款也没开任何收据及发票,我不想继续购买了。于是,我联系了销售人员,但销售人员的服务态度很差,拒不承认且不回复消息。此合同盖章才生效,此合同没盖章不生效,合同约定的是预付款,民法规定,合同不执行后,预付款应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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