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0年在后宅购买了宝马5系车辆,后来由于该车ID7系统功能缺陷问题,宝马公司给予了6500元的代金劵补贴,领取的时候说可以跟现金一样在该店内使用。于2023年11月18日,去了该店更换轮胎,当时被告知,本来原价1500多一只的轮胎,使用代金劵的话,两只轮胎需要扣除3479.86元,当天更换了两只,更换好之后,当天的接待打了单子,上面还显示了额外工时费175.55元,当即问这工时费怎么回事,负责接待的说工时费不用管他,就按轮胎费用计算。于2024年4月30日,本人再次去了该店更换轮胎,接待说现在所有宝马公司轮胎都涨价了,使用代金劵更换轮胎两只共需3913.57元,工时费175.55元可以给我减免。通过系统查询,系统上上次备注我显示使用了4000多元,我总共就来该店更换了两个轮胎共计3479.86元。总结:1.欺诈记账,上次明明总共消费了3479.86多,备注记账却使用了4000多元;2.欺瞒消费者,私下违规增加隐形使用规则,代金券面值无法与现金等值交易。诉求:1.要求代金券面值与现金等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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