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于2018年8月23日购买贵公司旗下2023别克威朗pro疾风版车型,至今已行驶800多公里,在行驶一个月左右时,出现一次停车熄火状态下无法启动车辆、发动机故障灯亮的情况,后在关闭车门锁车片刻后,该故障得已消除,之后虽未出现同样故障,但车辆行驶中常出现加油不顺、收油抖动的情况,后在威朗pro车友群中交流,看到不少威朗pro车友反映车辆打不着火、无法启动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是有车友出现过高速熄火、加速断油的危急情况,相关涉事车主到4s店检修,确定罪魁祸首是威朗pro使用的7053出现故障,在更换为4821的二代后,该问题得已解决,并且车友反馈在更换为4821的配件,车辆行驶变得顺畅了。鉴于本人的威朗pro使用的也是7053配件,并且车辆曾出现过相关故障,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现郑重请求贵公司及时给我的车辆更换新一代的4821。理由如下:一、贵公司有召回更换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206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贵公司的7053已在别克君威、君越、昂科威等车型上出现大批安全故障,在采取打胶的补救措施后仍无法彻底解决问题,说明7053本身具有严重设计缺陷,与该燃油模块是否因受潮导致故障无必然关系。本人购买的威朗pro上使用的是同型号的7053,该燃油模块经实践证明有设计缺陷,并且贵公司已知晓,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及时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二、车主具有请求贵公司更换燃油模块的法定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20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本人购买的威朗pro车型使用的7053燃油模块具有产品缺陷,该缺陷会导致车辆高速熄火、加速断油等严重危及驾驶安全的故障,本人作为车主、消费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请求汽车厂家、经销商召回问题燃油模块,及时消除危险。三、贵公司明知产品缺陷,拒不召回问题产品具有法律风险。根据《民法典》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贵公司对别克君威、君越、昂科威的7053采取了更换措施,说明贵公司明知7053是存在产品缺陷的,与配件受潮无直接关系,贵公司在明知威朗pro使用同样具有产品缺陷的7053,如果拒不召回更换,导致车主因此出现危害后果,贵公司将面临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四、贵公司对威朗pro车主区别对待,与“用户为本”的宗旨理念背道而驰。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汽车制造是一个精细、复杂的系统工程,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贵公司在问题的处理上能够及时回应广大车主关切,积极正视问题,妥善解决问题,将会给自己塑造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的大厂形象,否则将违背初心,因小失大,使自己陷入无穷无尽的负面舆论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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