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3.18在江苏付了一笔定金,但付定金前销售人员及经理并未告知我车子的生产日期,因为我之前购车基本上日期都是最近,或者三个月内。销售人员隐瞒这点对我进行了销售,回家后打电话问了一下发现生产日期居然是去年11月,基本上是库存车了。所以跟店里协商,希望可以退还我的定金,结果被拒绝。并且对方拒绝承认对我有所隐瞒。但我主张我是被销售忽悠交的定金,并且隐瞒了我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相关法律,合同生成时如若未解释而造成重大误解,则合同可撤销,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比如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的,就可以行使撤销权,将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撤销,合同撤销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现在我以欺诈、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江苏4S店撤销我的定金,并在一定日期内返还定金。并且定金收据上写的名字错误,我认为定金收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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