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编号:【62374】 投诉时间:2014-07-29 20:16 投诉品牌:依维柯 投诉车系:红岩牌 投诉车型:金刚重型自卸货车
在购买和使用被投诉人生产和销售的“红岩金刚”汽车的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存在明知“红岩金刚”具有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而置公众的生命和财产权益不顾,既没有及时处理已经发生的缺陷汽车产品侵权责任问题,也没有依法及时召回缺陷汽车,而是放任缺陷汽车产品持续地侵犯买受人的权益和危害社会公众的安全。因此投诉人特向监管部门举报其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监管部门及时对不良企业进行严肃查处,以防范和化解风险,避免更多悲剧的发生。一、被投诉人的违法事实2013年10月11,艾辉与昆明冯平货运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简称货运公司,注:该公司后更名为“内江冯平货运有限公司”)签订《订车协议》,委托该公司为其订购一辆“红岩金刚”汽车。2013年10月23日,货运公司与重庆智烨商贸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以二十多万元的价格从该公司购买了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岩牌CQ3254SMG384自卸汽车(发动机号1612L140603,车架号码LZFF25N45CD249613)。2014年3月10日11时35分许,投诉人驾驶前述车辆正常行驶至内江市境内国道321线1926KM+500M处,车辆左轮毂断裂,致前车轮脱落。脱落的左前车轮与车辆行驶方向左边的行人刘菊芳相撞并致其受伤死亡。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内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先后委托了内江市天平司法鉴定所、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和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前述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和轮毂断裂原因进行鉴定。三家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意见分别是:“经检验,该车一轴左轮胎与直拉杆在运动过程中有明显干涉现象,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6.2条的规定”;“送检轮毂断裂的根本原因是生产过程中没有有效地控制石墨的形态,导致出现表层为片状石墨、心部为蠕虫状石墨的不合理金相组织,降低了轮毂的弯曲疲劳承受能力。”该车“轮毂的铸造工艺存在缺陷是轮毂断裂的主要原因”。在该起严重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警部门和投诉人多次发函和电话与被投诉人沟通,但被投诉人不仅没有对死者和受害人(投诉人)给予合理赔偿,更没有检讨其生产和销售流程,或者召回同批次的问题车辆进行处理。二、对被投诉人的监管和处罚建议针对以上事实,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存在以下违法、犯罪行为:1、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应对投诉人和交通事故死者承担产品责任;3、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没有及时召回与前述车辆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技术缺陷和质量问题的车辆。对于被投诉人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投诉人建议并强烈要求监管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包括:第一,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投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问题;第二,由质检部门对涉事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查清其是否故意或放任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辆,甚至是非法销售拼装车辆;第三,由质检等部门对被投诉人是否依法召回问题汽车进行调查处理;第四,由工商部门对被投诉人置诚信经营的基本要求于不顾,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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