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海惊鸿在2月18日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责任人,处于该交通事故的全责方,和对方保险公司交涉后签订了车辆维修协议,我按照该协议第三条交齐保险代办相关资料;该车于3月20日维修完毕,与4S店人员进行沟通并告知我于2023年3月20日提车,该4S店工作人员并没有给我提车,多次也该店工作人员进行交涉,该店人员4次告知我可以提车,并没有给我提车,多次用一些借口来敷衍客户,并于2023年3月31日提出要我交一万元保证金,才可以提车。我觉得侵犯了客户的正常权益,而且服务态度极差。
您好!对于收您保证金的原因,您可先查明,如因保险公司未支付维修费用,从4S店的角度该要求也是合理的,但保证金应有收据,并应写清楚相关事宜与退回保证金的情况与时间点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