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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活动未通知能否要求额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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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于2016年10月购车,行驶总里程7万公里左右。厂家于2020年1月17日发布召回公告,但未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6号)第二十六条“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之规定通知车主,导致车辆于2020年7月初出现发动机预警和烧机油问题。麻烦问一下能否以厂家和4S店未通知车主为由,要求其在常规召回处理后额外赔偿车主相关损失。

2020-08-07 16:27

您好!交通费、误工费均属必要费用,如您能证明,可要求4S予以支付。

2020-08-07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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