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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线束问题引起行驶中自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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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1年10月25日购买一汽大众生产的宝来牌汽车,该车行驶15000公里, 2013年8月18日晚,该车行驶过程中自燃,经一汽大众技术鉴定后,自燃原因系该车线束质量问题,该车于2012年9月1日注销并退购置税,同年11月底该车退回生产企业。要求赔偿全额查款及其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此外,购车事实、自燃事实(图片等)、厂家来人鉴定我在场(有图片)、线速质量问题证明(复印件电子件)、退车、注销车、退税证明(复印件电子件)等。以上是否索赔法律依据?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车辆是否属于缺陷产品的举证责任在生产商。值得注意的是,车辆销售时的检验合格证书并不能作为证明车辆绝对不存在质量缺陷的证据。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要求赔偿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014-01-16 21:43

此问题建议您咨询您所在地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中国汽车质量网不是司法机关,不具备法律咨询职能,以上建议仅供您参考。

2014-01-17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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