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于2026年04月08日在对方处购买汽车一辆,并于当日办理交付手续。交付过程中,对方指派的交付人员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完全未履行该品牌汽车官方公示的交付服务标准:1.全程无人陪同验车:交付人员仅将车辆钥匙交给本人,未陪同对车辆外观、内饰、核心部件进行任何检查;2.未进行任何车辆功能讲解:未对车辆的刹车、灯光、智驾系统等安全相关功能进行任何说明和演示;3.未完成车辆激活:车辆驶离交付中心时,车机系统、账号绑定、安全辅助功能均未激活;4.违规允许车辆驶离:在上述所有交付必备事项均未完成的情况下,交付人员未进行任何安全提醒,即允许本人驾驶车辆离开。由于对方未履行安全告知和服务义务,导致本人对车辆操作完全不熟悉,且车辆安全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本人驾驶车辆驶出交付中心仅约300米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右侧轮胎爆胎、轮毂严重刮花,给本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和极差的购车体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对方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企业,未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合同约定的交付服务义务,其失职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投诉请求:1.要求对方免费为本人更换原厂轮胎和轮毂,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维修费用;2.要求对方赔偿本人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折旧费10000元(合计15500元);3.要求对方赠送3次基础保养或等值代金券,作为服务失职的补偿;4.要求对方立即更换对接本人的相关人员,指派经验丰富、负责任的人员负责后续所有服务;5.要求对方相关部门主管就本次严重失职行为向本人致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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