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2月27日厂家在活动未结束时,中途随意更改新活动为2月27日起订购的用户可以在原有活动上叠加享受现金补贴1万。虽然是27日起订车才能享受,但实际为和本人同一天订车,但只要没有提车的用户也可享受优惠,厂家以“提车”作为能否享受优惠的界限,对于同一天下定的本人而言,已构成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厂家严重违反公平交易权。新政策实质上就是对原合同价格的变更。这种事后区别对待的行为,已构成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也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虽然本人合同看似已经履行完毕,但本人无论订车还是提车都是基于当时的政策和销售承诺做出的决定。销售方和交付中心虽不是政策的制定者,但他们作为经销商是与消费者直接签订合同主体,必须先行承担违约责任,不能以“厂家政策“为由拒绝赔偿或转嫁责任。三方的做法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希望享有平等权益,望得到本平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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