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于2026年1月4日经二级经销商在一级经销商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东风本田CR-V。4S店出具的《告知单》中写有“委托报废残值为0元”,我当场质疑并拒签。后诱骗并催促我签署,声称会有残值,并在此期间骗取我多笔转账(已被天津警方追回)。4S店销售人员全程默许,使我误信其承诺。事后旧车残值问题遭厂家、一、二级经销商互相推诿。作为实际处置旧车的4S店,辩称补贴已包含残值,但事前从未解释,且补贴与残值无关。 1.“残值为0”的格式条款违反《民法典》第497条,属无效条款,残值归车主所有,4S店无权侵占。 2.4S店未主动告知残值事宜,也未提供回收评估报告及付款凭证,侵犯知情权,构成消费欺诈。 3.4S店默许二级经销商欺诈,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公平交易权。 请求:责令4S店按市场公允价值返还旧车报废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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