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4月19日在四川省成都市4S店做汽车保养并更换了四只火花塞,在未告知获得我同意的情况下,以非原装配件冒充原装配件并且支付了原装配件的费用,2026年1月26日因车辆打不燃火,用拖车将车拖到了4S店做检查,当时检查发现三个缸失火,三个火花塞都没有打火痕迹,还有一个无法取出,拿出来原来的维修单才发现火花塞都不是原装配件。诉求,因使用冒充的非原装配件引起车辆发动机受损,要求该公司进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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