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店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与误导消费行为,具体事实如下:销售顾问在洽谈及定金支付环节中,明确承诺本人旧车荣威可在该店进行置换,残值确定为人民币6000元。12.12日,该店经理单方面提出变更置换价格,称旧车残值仅值2000元。本人对此表示不予接受。后续销售顾问又来电表示“另有办法”仍可按6000元完成置换。已构成不诚信经营与误导消费行为。支付定金后,该店未与本人签订任何书面购车合同或置换协议,亦未出具定金收据。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导致交易缺乏基本保障,存在重大履约风险。该店在明知旧车置换价格为交易重要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确定承诺并收取定金,事后却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更改承诺,试图通过压低置换价格获取不当利益(即旧车置换价格)。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该店在收取定金后,拒不按约定履行置换承诺,致使车辆购买交易无法完成,已构成根本违约,应依法承担定金罚则的法律后果。本人诉求该店铺退还定金并且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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