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6日,我前往位于4S店所洽谈车相关事宜,走后,晚上销售仓促诱导支付订金,且未尽到告知义务相关不可退,本人通过微信转至5000元至其经销商公司账户,付款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购车合同、订金合同收据等,仅通过口头确认。后因双方未就购车配置、价格未达成一致、客观原因无法购车等合理事由,要求退回订金,随后销售沟通,无法协调,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无合法依据占有订车金,应全额退还。本人认为,涉案“订金”并非法律规定的“定车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双方未达成最终购车质合意(或合同无法履行不可归责于原告),被网告无合法依据占有该笔款项,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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