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日,我前往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奥迪4S店所洽谈购车事宜。当日,我通过一汽奥迪APP使用支付宝方式向被告支付订金人民币5000元。付款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购车合同,仅通过口头确认收款,且被告未出具任何合法有效发票。后因[双方未就购车配置、价格未达成一致/客观原因无法购车等合理事由],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现场沟通等方式向奥迪提出退还订金并补开发票的要求,但奥迪以订金不退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双方协商无果。虽未签订纸质合同,但我已实际支付订金,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购车预约关系。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无合法依据占有订金,应全额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奥迪收取款项后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认为,涉案“订金”并非法律规定的“定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双方未达成最终购车合意(或合同无法履行不可归责于原告),被告无合法依据占有该笔款项,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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