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方程豹钛3充电桩权益单方减配,欺诈已购车消费者本人于2025年7月1日在4S店购买方程豹钛3汽车(购车发票日期为证)。购车时,官方宣传物料及销售均明确说明购车权益包含赠送7kW智能充电桩及免费基础安装,该时点方程豹官方交付的充电桩即为机甲风智能款,配备:4G联网远程控制、预约充电(谷电时段)、蓝牙互联、机身实体急停按键、专属机甲外观。2025年10月28日,方程豹官方在本人购车之后单方面发布公告,将充电桩更换为新款简约款,新款相比购车时承诺的产品严重减配:①取消4G联网功能,无法远程控制充电桩,丧失谷电预约充电功能,直接增加本人用电成本;②取消蓝牙互联功能;③取消机身实体急停按键;④取消专属机甲外观,改为与王朝、海洋、腾势等品牌通用的普通白色款。上述变更未提前告知已购车车主,也未征得本人同意。更为矛盾的是:2026年5月19日,官方将原机甲智能充电桩重新上架官方商城销售(899元升级包),说明该产品并未停产、完全具备交付条件,却要求购车时间在前的老车主额外付费899元才能获得本应免费享有的产品,属于变相二次收费。且据公开报道,部分地区至今仍在安装老款充电桩,存在地区差别对待。本人购买时间(2025年7月1日)早于官方权益变更时间(2025年10月28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经营者以广告、宣传等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履行,赠品同样受消保法约束;其隐瞒重大权益变更、交付与宣传严重不符产品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乃至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构成违约。诉求:1.按2025年7月购车时的官方承诺,为本人免费安装机甲风智能充电桩(含4G联网、蓝牙、急停按键);2.如无法免费提供,须说明理由并免除899元升级费用或给予等值补偿(保养、积分等);3.对2025年10月28日前已购车车主与之后车主一视同仁,不得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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