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于2025年10月21日在哈尔滨4S店购买一汽-大众速腾1.2T新车一台,购车发票开具日期、实际付款日期、车辆交付日期均为2025年10月21日,手续齐全。2026年10月11日,本人到一汽-大众授权经销商哈尔滨4S店进行常规保养,当时行驶里程仅7600公里。保养过程中该店对蓄电池进行检测,专业设备显示电瓶存在故障码并提示需要更换,售后人员询问本人是否打印索赔清单,说明该故障符合质量担保索赔条件。但在提交索赔时,厂家系统显示本车质保起算日为2025年7月31日、截止日为2026年7月31日,判定已超出质保期,导致索赔无法受理。问题核心在于:本人2025年10月21日才购车并提车,厂家系统中的质保起算日却为2025年7月31日,比本人购车日提前了近3个月。本人从未在该日期前后购买或接收过该车辆,此日期应为原经销商提前出库或提前开票所致,与本人无关。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本车质保期应自2025年10月21日起算。同时蓄电池质量担保期为12个月或2万公里,本人车辆使用不足12个月、行驶仅7600公里,时间与里程两项均未超出,依法应当享受免费索赔。需要特别说明:本车电瓶故障是在2026年10月11日、即购车后不足12个月时经专业设备检测确认的,故障发生在质保期内。本人当时已按流程提出索赔,因厂家系统起算日期错误被拒,该责任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现因原购车4S店已停止经营,本人多次拨打一汽-大众客户关怀热线4008-171-888反映,至今未收到任何实质性回复和处理方案。本人诉求如下:一、要求一汽-大众依据购车发票及交付日期,将本车质保起算日更正为2025年10月21日,恢复本人完整的整车包修期及三包有效期;二、免费为本人更换原厂规格蓄电池,免除全部材料费与工时费;三、指定哈尔滨地区就近授权经销商承接本车后续质保及保养服务。依据三包相关规定,三包责任系生产者法定责任,不因原授权经销商退网或停止经营而免除;四、如厂家认定不予索赔,请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载明拒赔依据,并书面答复本人质保起算日错误的更正方案。请厂家尽快受理并回复。
一汽-大众厂家回复:厂家已经受理该投诉,请您耐心等待,如有疑问,请致电一汽-大众客户关怀热线4008-171-888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