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购车时,交保险期间销售说吉利公司附带发动机延保(购买发动机延保),在未签署纸质合同下,现场要求手机缴费,目前只有电子缴费记录共计5481元人民币,无合同编号及内容。整车质保4年,截止车辆转卖期间,质保仍在原厂期限内,未达到延保服务期限。我要求退还延保费用,多次联系吉利客服中心仍无答复。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吉利汽车已经构成了违约。这个条款本身就是无效的,因为它排除了我作为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这违反了《民法典》第497条和实施的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9条。我的延保服务现在还没开始生效,车辆还在原厂质保期内,我从来没用过这个服务。这种预付式的服务合同,法律明确规定我享有解除权。吉利汽车现在用这个无效条款卡着不退钱,就是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13条和第22条,不管合同里写没写可以退,我都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吉利拒绝退款的行为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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