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发生追尾交通事故,本人为全责方,2月10日车辆送至门店维修,当时约定订购原厂配件维修,3月3日维修完成。对方车主申请理赔时提供的并非4S店正规维修清单,而是可以随意修改的维修厂清单,无法提供标准材料进出库单以及维修工单,车主支付的维修款项转入个人账户而非对公账户,该情况致使双方进入诉讼。后续在长安售后系统中查询不到本次维修记录,仅可查到4月份的保养记录。案件二审阶段对方车主另行提交一份8月14日开具的维修清单,第二份清单新增两项维修材料项目,但维修总费用没有变化,存在提交不实证据的情况,该门店行为给本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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