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交付购车定金2000元,周日前往店里提车,双方签订合同,但当本人与汽车店签订合同后,将购车计划告知,因置换方式过于繁琐,且优惠幅度较小并未同意,本人又联系汽车工作人员,对方建议申请首购补贴4000不走置换,但需要减去1000的开票费(补贴是国家地区给的,是否能顺利申请下来未知,又出现1000的开票费),约定的周日提车,当日汽车工作人员说拖车需要时间,车到了就联系告知本人,等到下午二点半也未收到拖车到店的信息,合着周日根本办不完手续,因有急事等不了提车时间拖延,最终周日下午六点半告知汽车顾问买不了了,联系汽车工作人员请求退还2000元,汽车工作人员以合同中约定了定金罚则为由拒绝。但签订立合同时汽车工作人员并未告知本人存在定金罚则条款,也未对合同中的定金罚则进行加粗或其他方式的提示说明,只是因已至下班时间,催促本人付款,且合同中定金罚则字码远小于其他条款,且下方的买方已理解并知晓条款本人并未签字,足以看出汽车工作人员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未对本人尽到对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定金罚则应当无效。另外,本人在以哥哥名义签订合同时,并未取得授权,汽车工作人员也并未审查的授权情况,故本事件涉合同应当无效,郑州汽车店所取得本人定金理应返还。综上所述,本人以事外人名义与汽车店订立购车合同,但因事后并未追认,故本事件涉合同无效,且汽车工作人员未向本人提示、解释合同中的定金罚则,该定金罚则也应无效,再加上约定的提车时间延迟,故汽车店收取本人的2000元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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