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签置的《汽车销售合约书》上面明确写明该5000元款项为车辆预付款,并非法律意义宝盖头“定金”。本合同印刷条款以及手写备注中没有任何一条约定″消费者下购车,该款项予以没收,下予退还“不适用定金罚则。该份销售合约卖方仅有业务员个人签名卖方公司至今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合同存在重大形式瑕疵。全部洽谈签合约,支付钱款,均发生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门店,合约模板预先打印签署地为安徽芜湖经济开发区,属于格式模板虚构地点,本次交易没有任何行为发生在芜湖。综上该笔属于预付款并非定金,现本人不再购车,诉求商家退还预付款可扣除商家实际产生的合理损失,请厂家重新核查纸质原始合适,督促门店协商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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