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5日,本人在特斯拉体验店预订ModelYL车型。特斯拉交付中心因产能问题,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修改交车时间,未按原承诺的2025年12月20日如期交付。现要求退还2000元订车定金;对特斯拉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以挽回公司声誉影响。事实及理由如下:一、2025年12月,特斯拉统筹产能不力,订单交付人员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将提车时间从原定12月20日延迟至12月26日。客户多次表明因出行安排无法延迟提车,但交付人员漠视需求,未作任何跟进。二、交付方案存在明显漏洞:告知客户订单有效期至12月16日需在此期间提车,却最终安排12月26日交车,导致订单期内无法提车。12月18日电话沟通时,客户再次表示无法接受延期提车,交付人员单方面通知取消订单,未考虑客户立场,工作流程不合法规。三、交付人员工作经验及法律知识严重不足。交定金时未告知协议书事宜,仅以二维码要求付款。违约导致客户无法提车后,又以未签订的协议驳回合理诉求。四、交付人员颠倒黑白,将自身违约延期交车强词夺理为“预估”,推卸统筹失误责任,并诬陷为客户原因导致无法交车,严重损害特斯拉声誉及客户信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第六条(公平原则)、第七条(诚信原则)及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特斯拉销售人员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交付人员未能按期交付,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此外,交付中心工作人员漠视客户诉求,未采取任何措施跟进原定交车时间,是主要责任人,工作严重失职且法律常识淡薄,严重影响公司声誉。要求对涉事员工进行调查处理、追究责任,考核年度绩效并向客户通报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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