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附赠充电桩时,官方未事前告知后续需收取联网服务费,属于隐瞒收费项目、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明确违反法律规定: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第26条:经营者必须真实全面告知服务费用,格式条款中的收费项需以显著方式提示说明;附赠权益属于购车交易的一部分,其后续收费属于重大利害事项,未告知则对消费者无效。2.《价格法》第13条: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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