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和3月在上海4S店的销售人员引导下,先后下了两个购车订单。销售人员多次明确承诺“可以随时退单”,我才基于此信任完成了下单。具体事实如下:1.2月第一个订单,销售人员在完全未告知的情况下向我提供了一台展车,我后来自行发现后并未继续追究。2.3月车辆到店后,销售又称购置税无法兜底,需要重新下单,并再次明确承诺可以退单,我才下了第二个订单。然而,4S店的销售行为存在严重欺诈和失信问题。提供展车却隐瞒事实,属于典型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关于“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多家法院案例明确认定,4S店未主动告知车辆为展车,即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销售人员多次明确承诺可退单,却在后续完全不履行,属于言而无信、虚假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作出的承诺必须履行,否则构成违约。我于2025年5月正式向4S店提出退单申请,门店却以“走流程”为由长期推脱拖延。本月我多次联系厂家客服,已过去两个星期,仍仅以“不符合要求”敷衍,拒不给出任何实质解决方案。4S店的欺诈销售+虚假退单承诺+拖延推责行为,已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给我造成了明显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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