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12月份购买车辆,购买合同赠送10保养,在豪迪看车提车,是二级经销商带着提的车,24年6月份首保,没要任何券,25年6月保养让我找到我的提车人,去要这个保养券,当时给我了,由豪迪售后给我的保养券,当时用一张,剩下9张订书器订好给了我。26年6月17日保养发现券丢失,去了说得自己花钱,我当时自己花钱保养了,这个券属于绑定车架号,车牌号,我丢失别人也用不了,现在搪塞补不了,来回踢皮球说让我找二级经销商,找销售人员,都不干了我去找谁?法律依据:《民法典》商家预先印好的“丢失不补、复印无效”格式条款,单方面免除自身义务、剥夺消费者已赠送的服务权益,该条款直接无效。店里系统一定留存记录:24年12月销售部开出的赠送单,有签发人、盖章、车架号、赠送保养项目,店内财务、售后系统有登记台账,完全可以核对信息、挂失原单据、重新补开。现在不许处理违反了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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