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6日在德阳购买一辆Q3,购车时被店内推荐购买车辆延长保修服务,支付延保费用5960元,签订延保协议。2026年4月4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推定全损,车辆已移交残值公司处置,车辆实体已灭失。该延保自购买后从未使用、未产生任何维保服务,合同已客观上完全无法履行。本人两次到店协商解除延保并退款,两次拨打4008171666未得到回复,并通过12315和12345政务热线调解,但该4S店以“钱已交到集团““车子未走报废流程“等为由,强硬拒绝退费。后12345继续协调后,6月11日4s店回复可退50%,因从未享受到任何服务且扣除比例过高所以并未同意该退款方式。车辆全损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商家理应退还全部未使用费用。现要求退还延保费用。可提供:延保合同、付款凭证、全损认定书、沟通电话录音、12315和12345工单记录等全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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