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5月18日下午在该4S店支付1000元购车订金(预付款),由于个人意愿于5月19日向该门店表达退还购车订金(预付款),19日销售表示退款流程需要15个工作日左右,20日销售突然表示购车订金需要我后续的购车凭证才能退还,严重侵犯本人消费者权益。 预付款的退还与否,与我是否在别处购车没有任何法律或逻辑上的关联。本人有权自主选择在哪个城市的哪家店购买和后续是否购买,法律也保障我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因此,4S店无权以证明我在别处买了车作为退款的前提条件,这种要求已涉嫌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同时法律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无需说明理由。
上汽通用别克厂家回复:邀约客户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