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4S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办理东风汽车金融贷款12万元。签约前销售口头承诺年利率约5%、18期利息约9700元,销售写在了计算车辆购车总成本组成的白纸上。未出示合同明细、未出具18期实际需要承担的总利息和每月明细,未提示提前还款违约金;签约后发现实际年化利率9.31%,18期利息高达14700余元,与承诺严重不符。合同附件1及纸质承诺书中**“18个月内提前还款收剩余本金10%违约金”条款未加粗、未黑体、无下划线、无任何特别提示**,未履行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依据《民法典》第496条应属无效。现要求:免除提前还款违约金,仅偿还剩余本金及截至当月实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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