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行驶一万两千五百公里后出现四条轮胎同步开裂的情况,售后判定不属于质量问题,并以其中一条轮胎有补胎记录为由拒绝理赔。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卖方需交付合格商品,商品质量不达标时买方有权主张维修、更换、赔偿等违约责任。售后仅以轮胎曾补胎为由拒赔缺乏合法依据,应当举证证明轮胎开裂由补胎行为导致;轮胎开裂多为橡胶老化或生产制造缺陷,常规扎钉补胎与轮胎开裂无必然因果关系,且该车其余未补胎轮胎同样存在开裂现象,可佐证为车辆批次质量问题而非人为因素。轮胎开裂严重影响行车安全,本人要求商家给出合理解决方案并为本人更换一条开裂轮胎。
上汽大众厂家回复:关于客户的抱怨问题,我公司已安排对应经销商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中,最终处理情况或处理结果将第一时间反馈贵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