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6年4月4日,本人在湛江市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员的哄骗诱导隐瞒下购买一辆品牌型号为“皓影/豪华“的汽车,并按照商家的要求支付10,000元的款项。销售人员从未告知本人“该款项不可退还“,合同中也没有明确说明。此外,商家始终未能提供一份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原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主合同尚未依法成立。本人支付的10,000元款项,在合同未最终成立的前提下,法律性质应为返还性款项。 2.海报宣传活动和4S店承诺与合同约定的内容存在明显差异,存在虚假宣传。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该商家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九)项关于“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3.湛江市商务局发布购新补贴公告,商家从未主动告知补贴政策。本人通过其他渠道自行获悉该补贴信息。商家以本人未主动询问为由推卸告知义务,损害了本人的知情权。 4.就上述争议与商家沟通协商,但商家以录音等方式截取本人片段表述,并强制要求本人继续购买车辆。该商家违反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准则。 5.综合以上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人恳请贵单位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维护本人合法权益:①请求协调退还本人已支付的10,000元款项; ②对商家宣传承诺与实际不符、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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