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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沃S90销售隐瞒库存车现象 欺诈客户

投诉编号:【1640252】 投诉时间:2026-04-27 14:53 投诉品牌:沃尔沃亚太 投诉车系:沃尔沃S90 投诉车型:2025款 B5 智逸豪华版

购车时间:2026年4月上旬车型:沃尔沃S90车辆生产日期:提车时已库存8个月尊敬的车质网领导您好,我是沃尔沃S90的购车用户。怀着对沃尔沃品牌“安全、诚信、品质”的信任,我在青岛沃尔沃沃盛4S店完成了本次购车交易。然而,该店销售人员在整个销售过程中,连续实施三项欺诈性或严重隐瞒性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对沃尔沃品牌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在此,我郑重向贵单位提出正式投诉,希望对授权经销商的违规行为予以调查、追责,并督促其给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一、三项欺诈/隐瞒事实1.交付时间欺诈:签合同前承诺“周四提车”,签后拖延一周签约前,销售人员明确承诺“本周四可以提车”,我基于此承诺调整了既定的出差行程。然而合同签订后,对方单方推翻承诺,实际提车时间延后整整一周,导致我工作行程被迫再次更改,造成了实际损失。2.大客户优惠政策欺诈:故意歪曲官方政策,侵吞本应属于我的购车折扣沃尔沃官方设有大客户购车优惠政策,符合资格的客户可在议价基础上再享额外现金优惠(至高5,000元)直接在车价中抵扣。但销售人员在签约前明确告知我:“大客户优惠不能用于车价,只能在后续保养中使用,且必须在本店进行。”签约完成后,对方才要求我申请大客户资格。此时我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发现:大客户优惠本可以直接抵扣车价,根本不存在“只能在店内保养使用”的限制。该销售人员故意告知虚假信息,使我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消费欺诈行为。3.库存车重大信息隐瞒:全程未告知车辆已出厂8个月推迟交车后,我前往提车时发现:该车辆生产长达8个月。根据我国汽车销售行业通行标准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精神,出厂超过6个月即属于“库存车”。库存车因长期停放,可能存在电瓶亏电、轮胎变形、漆面老化、橡胶密封件硬化等隐性风险,其市场价值与新车存在明显折价差异。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向我告知该车的生产日期或库存状态。作为经销商,对于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大信息(出厂时间),负有主动、全面告知的法定义务。这一隐瞒行为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二、法律定性:已触发“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上述第2项(大客户优惠政策误导)属于典型的“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完全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第3项(库存车隐瞒)也涉嫌侵犯知情权,可主张相应补偿或减少价款。我已完整保存相关证据,若投诉无法得到满意解决,我将向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举报。三、已与经销商初步沟通,对方方案严重不对等我在店内与经理交涉后,对方提出“三次保养+延期质保”的补偿方案。这一方案与我方遭受的三次欺诈/隐瞒行为造成的损失相比,严重不对等,完全无法弥补我以“新车价格”购得“8个月库存车”的价值减损,更无法追回被侵占的大客户优惠现金。四、我的正式诉求1.大客户优惠抵扣:将沃尔沃官方大客户优惠对应的3,000元现金返还,或直接冲抵后续费用;2.库存车价值补偿:车价5%-8%的赔偿,提供终身免费保养(无绑定条件)+五年核心延保;3.内部追责:请车质网对青岛沃尔沃4S店的销售合规性进行内部审查,防止此类系统性欺瞒行为再次损害其他消费者及沃尔沃品牌声誉。我选择沃尔沃,是因为这个品牌代表着安全、责任与对消费者的尊重。但此次青岛沃尔沃4S店的所作所为,与沃尔沃的品牌精神背道而驰。我希望这只是一家店的管理疏漏,而非品牌容忍经销商欺诈的行为文化。我期待车质网能够主动、严肃地介入本次事件,督促经销商给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而不是由经销商继续推诿、试图用廉价保养打发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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