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3月23日在长安深蓝杭州店支付1999元定金,订购深蓝L06670UItra+激光版车型,合同约定4.27日交车。3.24日与销售确认车辆生产日期是12月22日,当时明确拒绝,并且多次与厂家客服和4S店沟通。3.29日4S店说有一辆1月8号的车我也明确拒绝要求重新排产,4月9号告知只能交付1月6号的车,要不然就协助我退单。但我了解到杭州其他门店有3月后生产的同款现车,且品牌方支持跨店调车,调车周期仅3到7天。我多次与该店沟通,要求交付近期生产的车辆,但4S店一直以系统匹配为由拒绝调车,只同意交付三个月以上的车,该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的合理交付义务。我的诉求是该店立即协调跨店调车,在约定交车日期前为我更换并交付我锁单日期以后生产的同款车型,以保障我的合法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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