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26年3月18日,原告在闲鱼软件上面看到在闲鱼软件上发布一条二手汽车销售信息,然后通过加微信网络了解,在2026年3月19日通过微信网络平台在处购买小型汽车一辆,(2020款江淮嘉悦A5手动精英版)价格为16000元整,已付清全部购车款。购车时,承诺该车无泡水、无重大事故、无火烧,不是事故车,四梁六柱没问题。购车后,将车辆过户到他公司名下于2026年3月19号下午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发板车到广东省佛山市蔬菜批发市场给我,本人在2026年3月24日上午收到车后初步判断为泡水车,事故车,随后马上微信和二手车行商家协商,商家直接删微信,不协商,放下狠话,让我起诉他,走法律程序,让我按合同办事,多次拨打长沙110报警电话协助调解,被告不愿意调解。本人在2026年3月25日委托查博士,经查博士专业机构检测,确认该车为事故车泡水车。本人在车商宝贝查该车出险记录为事故车,2021年三季度出险28,000元整,驾驶员安全气囊更换,副驾驶安全气囊更换,气囊电脑更换,前纵梁总成更换,元宝梁更换,前叶子板内衬更换,前叶子板左更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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