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预见性:车辆停放期间遭受剐蹭、碰撞属于常见风险。哨兵模式作为贵司承诺的安防功能,其缺失直接导致损失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消费者享有知悉真情权,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受到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本人作为23款海豹DM-i的车主,自购车以来一直信赖并支持该品牌发展。然而,在车辆实际使用过程中,本人遇到了两个严重影响用车体验且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特此向贵方正式反映:关于360影像摄像头存在设计缺陷及散热问题:在长期使用车辆自带的360全景影像功能后,本人发现车辆的摄像头频繁出现起雾现象,严重时甚至遮挡画面,影响行车安全与功能使用。经向贵司官方客服咨询,确认该款车型摄像头材质为塑料。客服人员表示,塑料材质散热性能较差,在长期开启状态下容易因内部温度升高、内外温差导致起雾。这表明该硬件配置在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实际使用场景的耐久性与稳定性,存在一定缺陷。关于“哨兵模式”功能承诺长期未予兑现:在23款海豹DM-i车型上市及宣传期间,贵司通过官方宣传材料、销售人员介绍及官方渠道,明确承诺该车型已搭载哨兵模式所需硬件,并将在后续通过OTA升级开放此功能。然而,自该承诺作出至今已逾一年,贵司始终未通过任何OTA更新为23款海豹DM-i车主开通哨兵模式,且未就该功能的延迟推送向广大车主作出任何正式说明或提出补偿方案。经本人查阅及对比,在贵司所有搭载5.0车机系统的车型中,仅23款海豹DM-i未获得哨兵模式升级。值得注意的是,众多新款同样使用5.0车机系统且采用塑料摄像头的车型,均已通过OTA成功升级并开通哨兵模式。在此背景下,贵司对23款海豹DM-i车主的区别对待,以及对于功能开通时间表的长期沉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此外,因上述“哨兵模式”功能的缺失,近期本人车辆在停放期间,左前翼子板遭他人恶意或意外撞击,造成严重凹陷。由于事发地场内监控设备老旧、画面模糊,无法有效锁定肇事者,致使本人不得不自行承担维修损失。该事件直接暴露了因贵司未能履行哨兵模式功能承诺,导致车主在车辆停放安全方面缺乏有效技术保障的现实困境。诉求与要求:鉴于上述情况,为维护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人现正式向贵司提出以下诉求,恳请贵司予以高度重视并尽快给予明确答复:1.履行承诺,升级硬件与开通功能:针对摄像头起雾问题,要求贵司将23款海豹DM-i现有塑料材质摄像头,免费更换为散热性能更优、质量更可靠的金属材质摄像头,以从根本上解决散热及起雾隐患。同时,立即为更换硬件后的车辆开通哨兵模式功能,确保其稳定运行。2.明确时间节点,公开透明进度:如短期内无法完成硬件更换及功能推送,要求贵司必须公开、明确地向23款海豹DM-i全体车主公布具体的硬件更换方案及哨兵模式功能OTA升级的时间表。此时间表应具体、可行,并接受车主监督,不得再以“请耐心等待”等模糊答复敷衍。3.制定补偿方案,弥补车主损失:若贵司最终无法为23款海豹DM-i实现哨兵模式功能,或因技术、成本等原因拒绝更换硬件,请贵司提供合理解释,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方案。方案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其他等效功能替代、提供权益补偿(如延长质保、赠送积分或保养服务)、进行硬件更新折抵等。4.关联损失补偿:针对本人车辆因缺少哨兵模式功能而无法取证、导致左前翼子板被撞且无法追责的实际经济损失,鉴于该损失与贵司未能履行哨兵模式功能承诺有直接关联,要求贵司将此纳入补偿考量,给予一定的关怀性补偿或维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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