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01月01日与广州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约定本人通过贷款方式购车,并向该4s店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在收到金融机构发出的《批准贷款通知书》后,本合同生效。”合同签订后,本人并未办理任何贷款手续,也未收到任何金融机构出具的《批准贷款通知书》,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始终未成就。本人于2026年1月1日明确表示不再继续交易,并要求对方退还已支付款项,但对方拒不返还。本人认为,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未发生,合同依法未生效,对方继续占有本人款项已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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