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前往被投诉人处洽谈购买吉利汽车事宜。经协商,双方初步约定车辆裸车价为118700元,优惠政策为14000,明确原优惠计算方式,现金优惠9000元,单独抵扣购车尾款,随后,投诉人按要求支付定金预付款3000元。但在签订正式购车合同及核算最终价款时,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未与本人协商、亦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将约定的优惠金额计入裸车价中,导致裸车价核算标准与原约定严重不符,变相损害了投诉人应享有的优惠权益,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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