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两项严重违约及违法行为: 其一,该公司向我开具的购车发票金额仅为60,000元,与合同约定的实际交易车价69,900元相差9,900元。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少列收入”偷税违法行为,不仅违反税务征管强制性规定,还导致我车辆登记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后续,我将面临保险理赔金额不足、二手车转售贬值等多重权益损害;同时,我可能面临补缴车辆购置税差额及滞纳金的风险。 其二,异地上牌报备系汽车销售方应尽的合同附随义务,无任何法律依据收取2,000元异地报备费。即便合同有相关约定,该条款也因违反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属无效约定。 4S店未按实际交易价格开具发票、违法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致使我签订购车合同的核心目的无法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我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奇瑞汽车厂家回复:接到贵网反馈的客户信息后,我司非常重视:据我司陕西瑞骏德4S店反馈:客户已与门店签订购车合同并缴纳定金,双方签字确认,合同真实有效,客户需按合同签订内容履行责任义务,定金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性质,受法律保护,因客户违约无法退定;关于退定问题:建议查看下购车合同,按照双方合同执行,有疑问也可以咨询购车经销商沟通核实处理,我司会继续做好客户安抚工作,同时也非常感谢客户对奇瑞汽车的关注和支持,衷心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