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于2025年12月13日交付订金10599元,收据10000元,车辆名称为AudiA3L。投诉人征信优秀,可进行银行贷款和企业贷款。销售并没有和投诉人说明两者的区别,并没有提及免息方案(有录音为证)且投诉人在询问贷款利率时,销售并未明确告知,仅告知每月还款金额,给出利率为4.0左右的信息,并未说明是月利率,以此误导投诉人。2025年12月15日,投诉人再次和销售以及4S店沟通时,对方却以贷款的各项条款没有必要将每条条款罗列给消费者而拒绝退回订金(有录音为证)。贷款利率是贷款合同最核心的要素,直接决定了消费者的还款总额和资金成本。投诉人购车时已向销售表明购车利率将会直接影响是否购车这一决策,销售应该如实清晰地和贷款人强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诉人有权知悉服务的真实情况。任何模糊的、与最终合同不符的利率陈诉,都构成误导,也违反了金融销售的合规要求。从投诉人的角度看,这已经构成了重大误解。基于错误且不完整的利率信息做出的贷款和订车决定,是不公平的。这不仅是服务体验的问题,更涉及销售适当性和信息透明度的合规问题。在《汽车预定合同》上,销售并未写明贷款利率情况,在填写《融资申请表》时,销售只说有一个链接,需要点进去签个名,未清晰告知《融资申请表》的性质,也并未明确告知该文件的法律意义(特别是征信授权)和核心条款(如年利率),而且《融资申请表》属于格式条款,对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我方注意,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可对方均未做到,属于未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真实、全面告知义务,构成了误导性销售,其行为涉嫌侵犯投诉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根据国家金融监管规定,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必须向消费者充分,清晰地揭示产品风险与核心条款,以便消费者能够做出知情判断。Audi(金华博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店)作为汽车贷款中介,应该在销售相关贷款产品时必须向消费者充分,清晰地揭示产品风险与核心条款,以便消费者能够做出知情判断。基于以上情况,投诉人要求Audi取消投诉人在被误导欺诈情况下签下的一切条款和合同,并且退回订金10599元。
一汽奥迪厂家回复:您好!经销商已第一时间联系用户,并就解决方案与用户协商,目前正在协商中。感谢您对一汽奥迪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