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日完成提车,提车时已发现车辆座椅保护膜提前被撕下,当时未深究。然提车仅5天(2025年12月14日),车辆仪表屏突发黑屏故障,无任何数据显示,无法查看车速、故障报警等关键行车信息,直接导致车辆无法正常、安全驾驶,后车辆通过拖车拖回被投诉方店内检修,经店内检测确认仪表屏核心部件损坏,需更换仪表屏总成。新车提车5日内即出现核心电子部件重大故障,足以证明车辆存在严重出厂质量缺陷,疑似整车电子控制系统设计或制造问题,单一更换故障部件无法彻底消除行车安全隐患,也无法弥补本人对车辆整车质量的信任缺失。本人已向被投诉方明确提出更换同型号全新车辆的诉求,但被投诉方仅同意更换故障仪表屏,拒绝履行质量瑕疵兜底责任,未按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侵害本人消费权益及人身财产安全。投诉依据1.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案涉车辆为全新车辆,短期内出现重大质量故障,不符合合格商品质量要求,本人有权请求更换新车。2.《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免费维修,保障消费者用车权益;同时结合新车短期重大故障实际,单一维修无法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应优先满足合理换车诉求。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负责召回,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消除缺陷;案涉车辆仪表屏故障属出厂质量缺陷,疑似关联整车电子系统问题,厂家及销售方应通过更换新车方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5.《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案涉车辆无法正常实现安全驾驶核心功能,销售方应依法为本人更换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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