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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星瑞未按约定交车 低开发票

投诉编号:【1558952】 投诉时间:2025-12-15 14:10 投诉品牌:吉利汽车 投诉车系:星瑞 投诉车型:2026款 东方曜 2.0TD 霄汉版

1.提车逾期违约:本人于2025年10月24日订购吉利星瑞2026款霄汉版,销售承诺“一个月内提车”,截至投诉日已逾期一个月,未收到车辆,构成违约。2.发票金额欺诈:被投诉方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购车发票金额开低1万余元且未告知,却要求本人按原价格缴纳税费,涉嫌欺诈消费者,侵犯本人知情权与财产权。3.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被投诉方违约及欺诈行为,本人已无继续履行购车合同的意愿,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事实与经过2025年10月24日,我在广东珠海合越吉利4s店订购吉利星瑞2026款霄汉版汽车,双方明确约定“付款后一个月内交付车辆”,我当日按约定支付定金及相关购车款项(可附付款凭证)。订购后,我多次跟进提车进度,销售均以“车辆在途”“厂家排产延迟”等理由推诿,未给出具体交付时间。截至2025年12月8日,已超出约定提车期限一个个月,我仍未见到车辆,也未收到被投诉方关于逾期提车的书面说明及补偿方案。后续核对购车手续时,我发现被投诉方开具的购车发票金额比实际支付金额低1万余元,此前销售从未就发票金额调整事宜与我沟通告知,却要求我按原购车价格对应的税费足额缴纳。该行为不仅导致我多缴税款,还可能影响后续车辆保值、保险理赔等权益,属于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鉴于被投诉方存在逾期交车的违约行为及擅自低开发票的欺诈行为,已致使购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我有权解除合同,现明确要求不再履行购车合同,仅主张退还定金。投诉请求1.要求被投诉方立即全额退还本人已支付的购车定金(金额:3000元),退款方式为(如:原路返回、银行转账,账号)。2.要求被投诉方就其违约及欺诈行为向我书面道歉。3.要求被投诉方承担本次投诉相关的合理费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人自愿放弃双倍返还主张,仅要求全额退还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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