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投诉事实与经过,1.本人车辆为凯迪拉克品牌车型,于2020年4月下线。近期行驶中出现发动机报警、动力输出异常等故障,经凯迪拉克授权4S店检测,确认故障原因系燃油泵控制模块失效。2.我向4S店及上汽通用凯迪拉克厂家提出免费更换该模块的诉求后,被厂家以“车辆已过质保期”为由明确拒绝。但经查询,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曾于2024年5月31日起实施大规模召回,召回范围包含2020年4月9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生产的部分凯迪拉克XT4、XT5、XT6等车型,召回原因明确为“燃油泵控制模块防潮性能不佳,易导致工作异常,极端情况下引发行驶中失速”,与我车辆的故障原因、缺陷描述完全一致。3.我的车辆下线时间为2020年4月,与召回批次的生产时间高度接近,且使用的是同款存在设计缺陷的燃油泵模块(缺陷编号:13537053),故障表现与召回车辆毫无差异。据车质网、汽车之家等平台公开投诉信息显示,大量与我同批次、同故障的车主均反映厂家存在区别对待问题,仅以生产时间临界为由将同款缺陷车辆排除在召回范围外。二、投诉理由:1.故障根源系产品设计缺陷,而非正常使用损耗:案涉燃油泵模块的防潮密封缺陷是凯迪拉克相关车型的已知通病,厂家已通过召回公告承认该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我的车辆虽未被纳入召回名单,但使用的是同款缺陷部件,故障本质与召回车辆一致,符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对“产品缺陷”的定义,不应以“过保”规避质量责任。2.厂家存在区别对待,损害消费者公平权益:厂家召回批次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4月9日,我的车辆下线于2020年4月,仅因生产时间差数日就被排除在外,而模块缺陷并未因生产时间临界发生本质改变。这种“一刀切”的召回策略,实质是区别对待同款缺陷车辆,让消费者为厂家的设计缺陷买单,严重违背公平原则。3.缺陷关乎行车安全,厂家需承担法定责任:燃油泵模块直接影响车辆动力供给,行驶中突发失效可能导致高速失速、追尾等重大交通事故,对驾乘人员及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及《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不因产品过保而免除。三、投诉诉求:1.要求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立即为我的车辆免费更换改进型燃油泵控制模块(对应型号:XT4为13554820,XT5/XT6为13554821),彻底消除安全隐患。2.要求厂家承担此次故障产生的全部检测费用、车辆救援费用及相关合理开支。3.要求厂家就区别对待同款缺陷车辆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将我的车辆纳入同等缺陷处理范围,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平权益。四、相关证据清单:1.4S店出具的故障检测报告及燃油泵模块编号。2.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召回公告。3.车辆出厂时间铭牌。4.发动机故障灯照片。
上汽通用凯迪拉克厂家回复:该车不配备召回零件,不存在召回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