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8日,原告前往被告下属的厦门4S店咨询购车事宜,被告销售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可申请,若零首付贷款未通过则全额退还定金”为核心承诺推销车辆。原告基于该承诺,双方车辆订购合同关系成立生效。后原告应被告建议,贷款未通过。原告依约要求被告退还定金,被告以多种理由拖延、拒绝,违反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故原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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