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年多的轮胎开裂严重,厂家却已超出质保期为由拒绝。轮胎的正常损耗和质量缺陷是不同的概念,厂家不能以“易损件”为由推脱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缺陷产品不受质保期限制。依据《民法典》第1202条,只要轮胎存在缺陷(设计、制造或警示缺陷)并造成损害,无论企业是否有过错,均需赔偿,第1203条,销售者明知或应知轮胎存在缺陷仍销售的,需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要求商家履行“三包”责任。如果说一条轮胎出现开裂还能理解,但四条轮胎同时出现,这绝不是偶然。万一在行驶途中出现问题后果不可想象,为了我和家人的安全,我会向有关部门继续说明情况。
玲珑轮胎厂家回复:您好,已将信息转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感谢您对一汽-大众捷达品牌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