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8月2日在被投诉人处订购汽车一辆,初始明确要求2025年3月及之后生产的新车。被投诉人销售人员表示无符合要求的车辆,仅能提供2024年11月生产的库存车或另一辆2025年2月生产但已作为展车展示数周的车辆,并称“24年11月生产的车为新车,生产日期不影响车子质量;展车就是新车“,2种日期的车辆可由本人选择。基于此,本人签订了定购合同并支付定金2000元。后经了解,库存车可能存在潜在质量问题,如轮胎变形老化、油液氧化变质等;展车在展示期间存在被多人试乘、操作的情况,此二者均属于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价格预期的重要因素。此外,从宁波地区其他经销商处了解到,其承诺的3000元政府汽车消费补贴额度7月已耗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投诉人模糊了库存车、展车与新车的区别,隐瞒库存车可能存在潜在质量问题、政府汽车消费券补贴额度已耗尽,未全面、准确履行告知义务,欺诈、诱导本人交纳定金,侵犯了本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投诉请求:1.责令被投诉人2日内退还定金2000元;2.给付定金支付日至实际退还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增加赔偿金额6000元;4.对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5.加强对汽车销售行业的监管,规范库存车和展车销售行为。
上汽通用别克厂家回复:邀约客户处理
